國立蘭陽女子高級中學公用電腦及軟體使用規範 970826訂定
第一條 為維護及管理公用電腦及軟體,特訂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指稱範圍包含所有學校財產所屬之電腦與相關軟硬體設施。
第三條 為尊重智慧財產權,非教學或公務需要請勿任意安裝軟體。各公用電腦已安裝預設之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請勿私自更換。若於借出期間,自行更換作業系統或安裝軟體,請自負版權責任,並於歸還時恢復原有的作業系統。若與借出時不相符,保管單位應要求借用者負責復原。
第四條 使用者請協助更新電腦病毒碼,以確保電腦病毒程式之效果;定期更新修補軟體漏洞以確保資訊安全。
第五條 為維護公用電腦教學及公務使用之順暢,公用電腦請勿存入私人文件。使用者之個人檔案請隨時儲存自行帶回,勿儲存於系統磁碟中,以免系統維修重整時遺失或損毀。
第六條 為維護公用電腦之使用壽命,使用者請隨手做清潔與整理,使用完畢請歸還原位,並隨手關閉電源以節省能源。有故障狀況請立即通知保管單位,以便及時維修。
第七條 所有公用電腦之硬體及軟體皆屬於本校財產,並具有版權,因此嚴禁自行拆解電腦硬體及配件或複製軟體之行為。
第八條 本校公用電腦僅提供教學及公務使用,該設備經由借用者或轉借第三人使用時,倘若有違反著作權法或與其他法令牴觸時,其責任應由借用者負責。
第九條 本規範提行政會報通過經校長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