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蘭陽女子高級中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940503訂定
970826修訂定
第一條 為發揮校園網路功能、尊重法治觀念,並提供網路使用者可資遵循之準據,以促進教育及學習,特訂定本規範。
第二條 禁止傳送具威脅性、猥褻性、不友善性、發布商業廣告及不實文字、毀謗他人名譽之言語及內容。
第三條 本校核發之電腦帳號請勿相互轉借,個人使用密碼請加強安全性。
第四條 禁止干擾或破壞入侵其它使用者或網路節點。
第五條 禁止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網路系統。
第六條 禁止使用Foxy、BT、迅雷等P2P下載軟體。
第七條 禁止自行架設網站及無線網路節點與自行設定網路IP。
第八條 禁止使用網路分享非法資料,以保護智慧財產權。
第九條 若違反本使用規範而涉及任何法律責任,由當事人自行負責。
第十條 本規範提行政會報通過經校長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