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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 / 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國立蘭陽女子高級中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於110年9月17日性平會討論通過

一、為學生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特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二條,訂定「國立蘭陽女子高級中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二、本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基於歷史傳統、特定教育目標,除舞蹈班外以女生為限。

三、本校不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者,不在此限。

四、本校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五、本校已於110年9月14日訂定「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六、本校教職員工之在職進修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 之內容。

七、本校之考績委員會、教師成績考核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八、本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九、本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並納入課發會學校自編教材審查具體實施;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除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之外,並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十、本校教務處於教學研究會中積極宣導: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並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

十一、本校考量學生之身心功能或語言文化差異之特殊性,提供符合其需要之安全規劃,並定期舉行校園安全會議及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檢視校園整體安全危險空間改善進度。

十二、本校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年度實施計畫,並落實檢視實施成果。

十三、本校加強研發並增強教師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教學及評量專業能力。

十四、本校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4小時。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

十五、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教育及事件處理另依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辦理。

十六、本規定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審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並公告周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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