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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蘭陽女中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113年 6 月 28 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本規定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二條訂定之。
二、本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
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以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三、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 應統整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
等教育年度實施計畫,並落實檢視其實施成果。
四、本校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及在職進修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
之內容。
五、本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
且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
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
或性傾向者,不在此限。
六、本校應對於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
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七、本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八、本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
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九、本校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
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並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
十、本校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以提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性別平等教育相
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
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等課程。
十一、本校性別事件防治教育及校園性別事件處理另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辦理。
十二、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